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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术协会章程

[日期:2007-04-03] 来源:   作者: [字体: ]

(草案)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协会名称:本会定名为南雄市美术协会。

第二条  协会性质:本会是南雄市美术爱好者自愿结合,以画会友,进行交流协作的群众团体。

第三条  协会宗旨:组织全市美术爱好者进行学习、研究、探索、交流、协作,充分调动他们的创作积极性,推动和发展我市文化,促进精神文明建设,为振兴我市经济作出贡献。

第四条  本会属于群众文化组织,在市委、市政府的倡导和支持下,在文联的指导下,为丰富和繁荣地方文化活动,以发展南雄文化事业为目标团结和组织美术工作者、爱好者,学习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,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五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组织学习,提高专业知识、进行艺术观摩、交流创作经验、广交朋友、举办作品展览,更好地展示我市美术方面的成就。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六条 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。

第七条  申请加入本会者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热爱美术事业,有一定的美术专业知识和创作能力。

第八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填写会员登记表;
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。

第九条  会员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二)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;

(三)执行本会的决定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,会费每人每年5元(需一次性交清5年会费,计25元);

(七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到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一条 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决定终止事宜;
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大会五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由理事会决定。

第十三条  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管理本会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四条  理事会职责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决定其他事项;

(七)审议财务报告。

第十五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,如开展大型活动须由理事会议决定。

第十七条  本会设秘书长1人,负责日常事务工作。

第十八条  本会的理事须具下列条件:

(一)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、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活动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九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任期五年。

第二十条 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,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管理本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,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三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:

(三)政府资助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会员费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六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天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 附则

第二十八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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