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雄市书法研究会章程
(南雄市书法研究会全体会员大会二OO七年三月十八日通过)
第一条 南雄市书法研究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是南雄市书法、篆刻爱好者、研究工作者、书法教学工作者和书法活动组织者的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。
第二条 本会在市委、市政府的领导下,在市文联的直接指导下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团结和组织全市书法、篆刻爱好者,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贯彻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传统,开展理论研究,进行艺术探索,扩大与外地书法篆刻艺术交流,为提高我市书法篆刻艺术水平,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,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奋斗,在为人民服务,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道路上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第三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:(一)本人书法、篆刻作品参加过一次以上市展;(二)本人的书法篆刻作品或理论研究文章在有关报刊杂志发表过一次者;(三)多年从事书法教学工作或书法活动的组织工作者;(四)有一定基础的书法、篆刻爱好者。
申请入会者,需有一名本会会员介绍,并交一件作品或书法研究性的书面综合或专题资料,经本会常务理事讨论通过,方得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四条 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对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会费达两年者,作自动退会论。
第五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每年交纳会费伍元,一次交纳五年会费。
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(1)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;(2)修改会章;(3)选举下届理事会。
第七条 会员大会选出理事若干人组成下届理事会后,推选出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为常务理事,负责主持本会工作;推选或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。
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亦可视实际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和国家法律,经查明属实,由理事会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九条 本会重视组织会员学习书法篆刻技艺,并支持鼓励会员书法篆刻创作和书学理论研究,对成绩显著者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(1)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财政支持;(2)会员会费;(3)社会赞助。
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行。